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60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60號
- 聲明人
- 陳著匡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3 月31日非常上訴判決(99年度台非字第97號),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疑義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3 條之聲明疑義,以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主文」發生疑義,始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請求解釋。而科刑裁判確定後,檢察官應依裁判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僅對於如何由檢察官另案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發生疑義,既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
二、聲明人陳著匡聲明疑義意旨略以:原第二審確定判決就聲明人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已判處有期徒刑6 年確定,為何非常上訴後,此部分反遭加重改判有期徒刑8年8月(按第二審確定判決將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分論併罰,定應執行刑9 年,非常上訴撤銷改判,依想像競合犯,祇論處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1罪)實有疑義。
二、本件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總長對於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非常上訴,經本院99年度台非字第97號判決,其主文為:「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陳著匡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壹萬捌千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空袋貳佰貳拾貳只及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均沒收。」有本院判決書影本在卷可稽。本院所為上開判決主文,其文義甚為明瞭,並無任何執行上之疑義可言,自無對之聲明疑義之餘地。揆諸前揭說明,顯非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之聲明疑義程序所應處理之範疇。其聲明疑義自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