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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26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3226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陳幸敏
- 被告
- 百歐微生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亨榮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1373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467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條項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百歐微生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百歐公司)被訴於民國100年5月27日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妨害投標罪,百歐公司應依同法第92 條之規定,科以該條之罰金刑,係專科罰金之罪,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項第1款所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原判決既維持第一審對於百歐公司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之有罪判決,另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二所示無罪部分撤銷(但未改判),依前開說明,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檢察官仍向本院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