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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67號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陳世雄段景榕鄧振球宋松璟汪梅芬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4267號

上訴人
劉德政
選任辯護人
陳澤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選上訴字第696號,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選偵字第281、282、359、360號,108年度選偵字第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劉德政有所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交付賄賂罪刑及諭知相關沒收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載敘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

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交付新臺幣(下同)6 萬元予呂團結時,2 人就買票對象、金額、時地均未有計劃,屬賄選之犯罪謀議,成立陰謀犯,須法有明文處罰規定,始能科其刑責,至呂團結自行交付較高買票金額予呂岳祥部分,則另構成侵占罪嫌,原審認上訴人與呂團結間成立預備行求賄賂罪之共同正犯,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上訴人於偵審中坦承犯行,所犯違反農會法案件距今已逾l0年,相較其他獲判緩刑之案件,本案犯罪情節及對選情影響均較輕微,原審未予審酌,逕認不宜緩刑宣告,難謂符合比例、平等及罪刑相當原則,又上訴人患有雙側聽障,為家庭經濟支柱,倘入監服刑,除致其健康惡化,家庭亦頓失依靠,本案確實有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事等語。

四、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其判斷無違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又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原判決依憑上訴人於偵審之自白、證人呂團結、呂岳祥不利上訴人之證詞,查扣呂團結、呂岳祥繳回之6 萬元,酌以所列其餘證據資料及案內其他證據調查之結果,綜合判斷,認上訴人確有如其事實欄所載之共同交付賄賂犯行,已於理由內逐一論述剖明其採證認事之心證理由,又依原判決事實之記載及理由之說明,乃認定上訴人為求順利當選,基於共同交付賄賂之犯意,交付賄款6 萬元請託呂團結協助賄選買票,呂團結並進而為上開犯行,則原判決認上訴人係基於交付賄賂犯罪意思,與呂團結相互聯繫而為不同之分工,彼此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交付賄賂罪之共同正犯,已詳敘其論斷及所憑,此乃原審本諸職權之行使,對調查所得之證據而為價值上之判斷,所為論斷說明,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俱屬無違,核無所指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上訴意旨係就原審已經論斷、說明之事項,依憑己意,再事爭執,並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五、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法院對於具備緩刑要件之刑事被告,是否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應由法院就被告之性格、犯罪狀況、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一切情形,予以審酌裁量,屬法院裁判時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當事人不得以原審未諭知緩刑指為違背法令。原判決不予宣告上訴人緩刑,已說明對上訴人所科處之刑,無「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而認其第二審上訴請求宣告緩刑為無理由之旨,依上開說明,未對其諭知緩刑,並不違法。至於他案被告,因所犯情節或量刑審酌條件有別,基於個案拘束原則,本不得比附援引他案被告之量刑執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論據。上訴意旨徒以自己說詞,或執另案判決情形,就原審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任意指摘,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六、其餘上訴意旨所指各節,或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或就原審採證認事、量刑適法職權行使及原判決未宣告上訴人緩刑乙事,徒憑己意而為指摘,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上訴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 世 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鄧 振 球

法 官 宋 松 璟

法 官 汪 梅 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67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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