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7 日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4296號上 訴 人 潘鋕鴻 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律師 黃紹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08 年11月14日第二審更審判決(107 年度上更一字第52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614 、6450、6796、67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不當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潘鋕鴻變造私文書罪刑及沒收。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對如何認定:上訴人在已刮除「銀膜」對獎而未中獎之臺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彩公司)發行之刮刮樂彩券上重製「銀膜」,並以電腦設備掃瞄原始刮刮樂彩券刮膜圖樣編修,再利用向御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御牧公司)購買之噴墨式印刷機(下稱本案印刷機),將刮膜圖案列印於「銀膜」上,變造成未經對獎之刮刮樂彩券;其於證人郭季乾(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以手機錄影時自白變造刮刮樂彩券,非出於自由意識,不得作為認定其犯罪事實之依據;其購買本案印刷機係為在「銀膜」上而非在衣服或吊牌上印製圖案;警方在臺南市西港區藝昇印花工廠(負責人為上訴人配偶,下稱西港區工廠)扣得之如原判決附表一(下稱附表一)所示刮刮樂彩券,並非郭季乾在臺南市安南區北安路寶達公司廠房(下稱寶達公司廠房)以手機錄影後所遺留;上訴人能以「網版印刷」之方式,在刮刮樂彩券上重製「銀膜」,亦能自行操作本案印刷機、拍攝圖案、製作治具(夾具)定位,非無變造刮刮樂彩券之技能;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變造刮刮樂彩券及郭季乾販賣予王吉松(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之變造刮刮樂彩券,各有1 張之背後有以透明膠帶黏貼之2 道摺痕,及上訴人購買本案印刷機之初不諳美工、電腦,學習操作效果不佳,且未向御牧公司購買治具(夾具),嗣未付款遭移機等情,皆不足為有利於其之認定;其否認犯罪之辯解,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 三、原判決係綜合判斷證人郭季乾、御牧公司經理乃靜莉、臺彩公司職員曾毅鴻、西港區工廠員工凃福貴等人之證述、上訴人部分之供述、卷附臺彩公司民國104 年2 月9 日、4 月10日函附原廠鑑定書、御牧公司合約書、統一發票、操作訓練檢查表、電腦列印軟體RASTER LINK 基礎操作資料、第一審105 年2 月26日、原審108 年3 月21日勘驗筆錄、郭季乾手機錄影翻拍照片、財團法人印刷創新科技研究發展中心108 年6 月24日函附鑑定檢測報告及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刮刮樂彩券等證據,參酌上訴人以他人名義承租寶達公司廠房、選購價昂不適於衣物上印製圖案之本案印刷機,自103 年5 月20日裝機至同年10月15日移機,均未接單生產,且無法合理說明在西港區工廠扣得之如附表一所示刮刮樂彩券來源等情,因而認定上訴人確有以上述方式變造刮刮樂彩券,並未違反經驗、論理、證據法則,亦無判決不載理由之違法。至於⒈警方未於寶達公司廠房查獲重製「銀膜」之設備或材料。⒉扣案之變造刮刮樂彩券與郭季乾販售之變造刮刮樂彩券類型相同。⒊證人曾毅鴻於第一審證稱:5 月初臺彩公司即發現刮刮樂彩券遭偽造等語。⒋上訴人曾取得太陽眼鏡、羽毛球等商品之商標註冊證。⒌上訴人係交付上有銀膜、金膜之透明塑膠片、布料、紙張而非上有銀膜之紙張予御牧公司試印等情,均無礙於上開認定。原判決未為說明,於判決無影響,自不得執為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四、原判決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仍執陳詞,謂其購買功能較多之本案印表機,因學習狀況差,未能接單生產,無違常情。手工網版在布料上印刷,與「網版印刷」要求之精密度不同,且彩噴與「銀膜」對位困難,其不具變造刮刮樂彩券之技能。郭季乾為達逼債目的,準備尚未變造完成之刮刮樂彩券,強行錄影陷害上訴人,扣案之刮刮樂彩券均係郭季乾錄影後所遺留,而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原判決已說明及於判決無影響之事項,任意指摘,與首述法定上訴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 世 淙 法 官 黃 瑞 華 法 官 洪 兆 隆 法 官 吳 冠 霆 法 官 楊 智 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