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634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4634號
- 上訴人
- 李永勝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1204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5430號,108年度偵緝字第5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李永勝罪刑(不含沒收等)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又被告在第二審判決後,經合法上訴第三審法院後死亡者,依同法第394條第1項但書、第393條第5款、第398 條第3款、第387條之規定,第三審法院得自為該項不受理判決。
二、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李永勝部分不當之判決,改判仍論處其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刑及沒收等。其不服,合法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於民國109年8月12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其罪刑(不含沒收等)部分撤銷,改判諭知不受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7條、第398條第3款、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 世 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