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034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2034號
- 抗告人
- 李佳靜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 年11 月16日駁回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38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18條第2 款定有明文。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李佳靜因原審109 年度上訴字第3252號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審判長許永煌迴避,並未敘明聲請迴避之原因。而蒞庭檢察官楊淑芬之迴避,應聲請所屬檢察長核定,非法院所得審酌,與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第20 條第2項、第26條第2項之規定不合。因認抗告人之聲請,為無理由及不合法,而予駁回。尚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置原裁定之論敘於不顧,僅空泛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 世 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