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67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867號
- 抗告人
-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駁回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9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謝諒獲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度自字第110 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1591號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816號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之自訴人,為聲請再審及提起非常上訴,聲請許可交付該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惟上開案件,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項前段第1 款所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有卷附本院96年度台上字第3816號刑事判決可稽。原審就抗告人之聲請予以裁定,依首開條文之規定,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又上開不得抗告之規定乃法律之明文,要不因原裁定正本末頁誤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之旨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