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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2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林立華楊真明李麗珠蔡廣昇林瑞斌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26號

聲請人
劉明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第三審判決 (96年度台上字第450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向本院聲請再審,限於對本院之確定實體判決,以有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參與該判決之本院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之情形,始得為之,此觀同法第426 條第3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劉明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重更㈠字第21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聲請人不服,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認其上訴為無理由,以96年度台上字第4505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有判決書影本在卷可稽。聲請人對本院上開實體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並未說明其是否以參與本院判決之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5 款所定之情形,作為其聲請再審原因,揆諸首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 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李 麗 珠

法 官 蔡 廣 昇

法 官 林 瑞 斌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26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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