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附字第9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林勤純王梅英莊松泉李釱任蔡新毅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台附字第9號

上訴人
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全
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駱建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千慧律師
被上訴人
林榮錦
訴訟代理人
賴柏翰律師
被上訴人
Denis Opitz(中文姓名歐德甯)
被上訴人
Inopha AG
代表人
Okle Andreas Willi
參加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林煒倫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違反證券交易法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上訴人林榮錦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審法院將第一審判決撤銷,並判處無罪後,檢察官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上訴人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均分別提起上訴到院。因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0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王 梅 英

法 官 莊 松 泉

法 官 李 釱 任

法 官 蔡 新 毅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附字第9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