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附字第9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台附字第9號
- 上訴人
- 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 全
- 訴訟代理人
- 高志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駱建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蕭千慧律師
- 被上訴人
- 林榮錦
- 訴訟代理人
- 賴柏翰律師
- 被上訴人
- Denis Opitz(中文姓名歐德甯)
- 被上訴人
- Inopha AG
- 代表人
- Okle Andreas Willi
- 參加人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張心悌
- 訴訟代理人
- 林煒倫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違反證券交易法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上訴人林榮錦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審法院將第一審判決撤銷,並判處無罪後,檢察官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上訴人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均分別提起上訴到院。因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0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