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46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3146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蔡國禎
- 被告
- 陳火盛
- 選任辯護人
- 劉繼蔚律師
陳安安律師
劉佩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所為之110 年度台上字第3146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3146號刑事判決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陳繼蔚律師」更正為「選任辯護人劉繼蔚律師」。
理由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前述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 敏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