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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155號

一、台 李東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職權更正案。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許錦印何信慶劉興浪高玉舜朱瑞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4155號

上訴人
李東樺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110年度台上字第4155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4155號刑事判決主文欄第一項「原判決關於其事實欄一之㈣李東樺犯轉讓禁藥共貳罪刑部分撤銷。」更正為「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關於李東樺犯轉讓禁藥共貳罪刑部分撤銷。」;理由欄第1、2行「壹、撤銷改判(即原判決事實欄一之

㈣李東樺犯轉讓禁藥2 罪刑)部分:」更正為「壹、撤銷改判(即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關於李東樺犯轉讓禁藥2 罪刑)部分:」

;理由欄壹、三之㈡有關「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事實欄一之㈣上訴人犯轉讓禁藥2 罪刑部分撤銷」更正為「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關於上訴人犯轉讓禁藥2罪刑部分撤銷」。

理由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前述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何 信 慶

法 官 劉 興 浪

法 官 高 玉 舜

法 官 朱 瑞 娟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155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李東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職權更正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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