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155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4155號
- 上訴人
- 李東樺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110年度台上字第4155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4155號刑事判決主文欄第一項「原判決關於其事實欄一之㈣李東樺犯轉讓禁藥共貳罪刑部分撤銷。」更正為「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關於李東樺犯轉讓禁藥共貳罪刑部分撤銷。」;理由欄第1、2行「壹、撤銷改判(即原判決事實欄一之
㈣李東樺犯轉讓禁藥2 罪刑)部分:」更正為「壹、撤銷改判(即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關於李東樺犯轉讓禁藥2 罪刑)部分:」
;理由欄壹、三之㈡有關「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事實欄一之㈣上訴人犯轉讓禁藥2 罪刑部分撤銷」更正為「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關於上訴人犯轉讓禁藥2罪刑部分撤銷」。
理由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前述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