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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4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段景榕鄧振球楊力進汪梅芬宋松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6143號

上訴人
仇慶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 49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952、15953 、15954、15955、15956、265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仇慶麟有原判決事實欄三所載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累犯)罪刑,暨諭知沒收之判決,駁回其該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載敘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就上訴人否認犯罪之供詞及所辯,認非可採,亦依調查所得證據予以論述指駁,有卷存資料可資覆按。

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長期施用毒品咖啡包,每次施用數量不一,且實務上施用該毒品者不乏一次施用多包或舉辦「毒趴」相互轉讓之情形,故扣案咖啡包63包可能短期內用罄;上訴人工作雖非固定,但收入不斐,且無親屬待扶養,購入該毒品費用不影響其生活開銷,本案不能排除其為施用目的而大量持有毒品,並無客觀事實足認有販賣毒品之意圖,原判決之認定有違經驗法則。又原審未調查扣案毒品咖啡包長期囤積是否受潮、變質,併有證據調查未盡之違法。

四、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不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違法,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甚明,自無許當事人任憑主觀妄指為違法,而資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上開犯行,係綜合上訴人部分供述,參酌所列相關證據資料及卷內其他證據調查之結果,詳敘憑為判斷上訴人陸續向綽號「小慈」購入摻有所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芬納西泮等成分之咖啡包達63包後,萌生牟利意圖而囤積於所載住處,未及與購毒者聯繫或對外宣稱交易毒品訊息,即為警查獲,所為已該當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構成要件之論據及理由,又其供述最後一次施用該毒品係查獲前一週,堪認施用頻率不高,遭扣案之毒品咖啡包多達63包,足供其施用一年半載,顯悖一般施用者因毒品保存不易等因素僅持有至多供數次施用量之常情,參酌上訴人經濟狀況並非寬裕,衡情無花費相當金額購入大量毒品囤積之理,足證其有伺機販售之主觀意圖,所辯係供己施用云云,要非可採等情,併於理由內論述明白,核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合法行使,所為各論斷說明,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俱屬無違,不容任意指為違法。

五、刑事訴訟法所稱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而言,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必其證據與判斷待證事實之有無,具有關聯性,得據以推翻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而為不同之認定,若僅枝節性問題,或所證明之事項已臻明確,或就同一證據再度聲請調查,自均欠缺其調查之必要性,未為無益之調查,無違法可言。原判決綜合案內證據資料,已記明足資證明上訴人確有所載犯行之論證,依確認之事實並無不明瞭之處,又稽之原審筆錄,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於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就咖啡包之外包裝可否防止潮濕、變質,有如何待調查之事項(見原審卷㈠各次筆錄),審判長於審理時詢問「尚有無其他證據請求調查?」時,分別稱「沒有」或僅提出第一審其餘另論以運輸毒品罪部分(經原審改判無罪確定)之證據(同上卷第251 至252、411頁),原審以事證明確,未就此部分為無益之調查,無所指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上訴人於上訴本院,始主張原審有此部分證據調查未盡之違法,顯非依據卷內資料而為指摘。

六、依上所述,上訴意旨仍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而再事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法 官 鄧 振 球

法 官 楊 力 進

法 官 汪 梅 芬

法 官 宋 松 璟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43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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