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54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林勤純莊松泉李釱任吳秋宏王梅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542號

抗告人
廖婉君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 年7 月30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0 年度聲字第308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 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廖婉君因如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抗告人請求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應予准許。且審酌其中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3 罪,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 月確定,綜合考量後酌情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 月。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以原裁定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罪刑部分,業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縱令屬實,僅屬檢察官指揮執行時予以扣除之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莊 松 泉

法 官 李 釱 任

法 官 吳 秋 宏

法 官 王 梅 英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542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