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742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742號
- 再抗告人
- 吳力維
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駁回其抗告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40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吳力維前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其復具狀向本院提起再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