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885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885號
- 抗告人
- 吳政隆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10月7 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 年度台抗字第172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當事人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吳政隆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