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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1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李錦樑蔡彩貞吳淑惠邱忠義林孟宜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412號

抗告人
陳士家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 年度台抗字第4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陳士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其復具狀向本院提起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蔡 彩 貞

法 官 吳 淑 惠

法 官 邱 忠 義

法 官 林 孟 宜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12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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