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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01號

偽造文書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郭毓洲王敏慧蔡憲德宋松璟林靜芬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801號

抗告人
王宏鵬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 年3 月30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0 年度聲再字第115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經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而以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4 條及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王宏鵬因偽造文書案件,對原審法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3207號刑事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意旨略以:伊於民國95年7 月14日有製作被繼承人即伊先父王永德繼承系統表,有伊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即再證一)可佐,依該繼承系統表記載繼承人之一即伊母親之姓名為「王陳㓜」,可見伊於95年7 月14日以前即知悉母親已更名為「王陳㓜」。惟原確定判決案卷所附伊母親設於臺北縣坪林鄉農會(現改制新北市坪林區農會)帳戶於95年7 月14日之取款憑條(下稱「取款憑條」,即再證二)之存戶簽章欄之署名及印文為「王陳幼」,而非「王陳㓜」,顯見該「取款憑條」上之署押及印文並非伊所為。又伊在父親往生之前,既曾提議將伊父親之存款匯入伊母親之帳戶並辦理定期存款,而依原確定判決案卷所附伊先父王永德之臺北縣坪林鄉農會存摺影本及記載由伊母親主持被繼承人即伊先父王永德財產分配協議之95年8 月27日協議書(即附件一及附件二),可見伊母親於上開財產分配協議期間,仍具有認知及授權等意識能力。則再證二所示「取款憑條」,應係伊母親授權伊之配偶張美鳳所行使,並非伊所為。再依原確定判決案卷所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禁字第259 號民事裁定、王寶彩99年9 月27日刑事告訴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4120 號起訴書、102 年度偵字第11175 號追加起訴書、102 年度偵字第13659 號併辦意旨書及戶籍謄本(即再證三、

四、五、六、附件三及附件四)等證據資料,亦可證明王寶彩於99年6 月21日始取得王陳㓜之監護人即法定代理人資格,可見其對王陳㓜上開帳戶內之200 萬元存款於95年7 月14日遭人提領侵占一節,並無告訴權,則其代理母親王陳㓜指控伊於95年7 月14日侵占王陳㓜200 萬元,而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應屬誣告。檢察官對王寶彩上開不合法之告訴,未詳加調查釐清,仍對伊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違反檢察官執行職務所應遵守之規範,顯非合法。從而依上開伊所提出各項證據資料,均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而改為對伊有利之認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聲請再審云云。原裁定以抗告人提出上開再證一至再證六,及附件一至附件四等證據資料,主張足以證明再證二所示「取款憑條」存戶簽章欄上之署名及印文,係其母親王陳㓜授權其配偶張美鳳所行使,而非其所為,以及王寶彩對其涉嫌侵占王陳㓜200 萬元存款一節並無告訴權,王寶彩誣指其犯罪所提出之告訴,暨檢察官依其告訴對其濫權提起公訴均不合法為由聲請本件再審,業經其先前以同一原因事實及證據資料向原審法院聲請再審,先後經原審法院以104 年度聲再字第502 號、105 年度聲再字第259 、 415號、106 年度聲再字第121 號、108 年度聲再字第41號、109 年度聲再字第18號等裁定,或認各該部分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而裁定駁回其聲請,或以其係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再審,認其聲請程序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確定,有上揭各裁定書在卷可稽。抗告人猶以前述同一原因事實聲請本件再審,因認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前述關於一事不再理原則之規定,而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敘明本件何以並無通知抗告人到場聽取其意見之必要之理由,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人抗告意旨並未指明原裁定究有如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就原裁定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仍徒憑己見,泛謂其未曾以再證一、二、五及六等證據資料及事由聲請再審云云,而指摘原裁定不當,其抗告自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 毓 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王 敏 慧

法 官 蔡 憲 德

法 官 宋 松 璟

法 官 林 靜 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01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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