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20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3207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宏鵬
- 輔佐人
- 王奕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1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欄內關於新北市坪林區農會(改制前為「臺北縣坪林鄉農會)戶名王陳㓜之帳戶,帳號「000000000 」號部份,應更正為「0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事實欄中,將新北市坪林區農會(改制前為「臺北縣坪林鄉農會)戶名王陳㓜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號部份,誤載為「000000000 」,應屬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筱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