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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36號

偽造文書等罪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李錦樑周政達吳淑惠錢建榮林孟宜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536號

抗告人
王宏鵬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1 年度聲再字第5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由臺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王宏鵬對原審法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3207號確定判決(經本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559號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駁回,下稱原確定判決),提出如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一「證據」欄所示(除編號2 至4、7、18至21外)之新證據,向原審法院聲請再審,分別經原審法院以附表二所示之裁定,以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復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抗告人再以相同證據聲請再審,顯係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依上開說明,此部分聲請再審違背程序。至抗告人所提出附表一編號 2至4、7、18至21部分,均非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項第6款所稱之新證據。因認其聲請再審與法定程式不合,且無從補正,顯無依同法第429條之2規定,通知抗告人到場,並聽取抗告人及檢察官意見之必要等旨,因而逕予駁回。固非無見。

二、惟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依刑事訴訟法第 433條規定,予以駁回;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合法,進而實質審查後,認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至第422條之要件,而為無理由者,則依同法第434 條規定,予以駁回,應予辨明。又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前段規定,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係為釐清聲請再審是否合法及有無理由,故除顯無必要者外,如依聲請意旨,從形式上觀察,聲請「顯無理由」而應予駁回;或「顯屬程序上不合法」且無可補正,固毋庸依上開規定通知到場聽取意見,以免徒然浪費有限之司法資源。反之,聲請再審是否合法、有無理由尚未明朗,而非僅憑聲請意旨即可一目瞭然、明確判斷者,則應依前述規定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俾供參酌。經查:

㈠原裁定載敘:抗告人提出所謂新證據,其中附表一編號2 所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2 年度易更㈠字第2 號、102年度訴字第366號刑事判決,業經原確定判決撤銷,改判有罪確定而不存在;附表一編號3所示原審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89號刑事判決,係以臺北地院109 年度易字第472 號刑事判決,就尚未經起訴之抗告人關於原確定判決之罪嫌逕行判決違法,予以撤銷;附表一編號4 所示臺北地院102年度易更㈠字第2號刑事案件審理單,係行政交辦事項;附表一編號7所示臺北地院102年度易更㈠字第2號、102年度訴字第366 號刑事裁定,均係文字誤繕之更正裁定;附表一編號18、19所示之刑事答辯狀係抗告人所持之辯解;附表一編號20所示原確定判決第9 、10頁內容係認定抗告人犯行之論述;附表一編號21所示抗告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僅表彰抗告人母親「王陳『㓜』」姓名之客觀事實,均非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項第6款所稱之新證據,已認抗告人此部分聲請再審,並無聲請程序不合規定,而係不合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要件,為無理由。惟又以抗告人所提出上開新證據,與聲請再審之法定程式不合,且無從補正為由,逕予駁回,已不無理由矛盾之可議。

㈡原裁定未踐行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所定程序,係以抗告人聲請不合法為由,惟本件聲請再審所謂新證據,既非全數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3項規定而係不合法,已如前述。又之前未經據以聲請再審之所謂新證據,是否全然不符同法第420 條第1項第6款所定聲請再審原因,倘非明確,尚難謂無踐行上開程序之必要。原裁定未聽取檢察官及抗告人之意見,逕予駁回,又未進一步說明「顯無必要」之理由,亦難謂適法。

三、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全無理由,並為維護抗告人審級利益,爰將原裁定撤銷,由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法 官 周 政 達

法 官 吳 淑 惠

法 官 錢 建 榮

法 官 林 孟 宜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36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罪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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