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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59號

殺人等罪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吳信銘何菁莪梁宏哲蔡廣昇沈揚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59號

聲請人
李昆霖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第三審判決(110 年度台上字第495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所定情形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判決駁回原審法院實體判決之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對象為原審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審判決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李昆霖因殺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號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判決駁回其上訴,有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4958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聲請人對該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梁 宏 哲

法 官 蔡 廣 昇

法 官 沈 揚 仁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59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罪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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