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85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85號
- 聲明人
- 即受刑人
- 李偉寧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甲字第1769號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上開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
二、本件聲明人即受刑人李偉寧因犯加重詐欺等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1719號判決論處罪刑後,聲明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5891號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確定,上開判決主文內諭知:「上訴駁回」,並未實際宣示其罪刑之裁判,自非上開「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人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作成本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