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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46號

一、台 陳火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檢察官上訴更正裁定案。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王敏慧周盈文江翠萍侯廷昌李麗珠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3146號

上訴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蔡國禎
被告
陳火盛
選任辯護人
劉繼蔚律師

      陳安安律師

      劉佩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所為之110 年度台上字第3146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3146號刑事判決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陳繼蔚律師」更正為「選任辯護人劉繼蔚律師」。

理由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前述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 敏 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周 盈 文

法 官 江 翠 萍

法 官 侯 廷 昌

法 官 李 麗 珠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46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陳火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檢察官上訴更正裁定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