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3號

違反銀行法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李錦樑蔡彩貞邱忠義何信慶林孟宜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03號

抗告人
陸駿誠(原名陸百新)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48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特別救濟方法,聲請再審應對確定之實體判決為之。聲請再審之客體非確定之實體判決,係屬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陸駿誠(原名陸百新)因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行,經原審法院103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改判仍論處抗告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刑(宣處有期徒刑13年6月),抗告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91號判決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而確定,是本件為抗告人有罪之實體確定判決係原審法院103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然抗告人經原審闡明其所指有諸多違誤之第一審判決業經撤銷,究要對何判決聲請再審等旨,猶堅稱係針對上開101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見原審卷第35、115、116頁)。抗告人係對非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因認抗告人聲請再審程序違背規定,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規定予以駁回等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以聲請再審程序違背規定予以駁回,究有如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仍執其在原審聲請再審之同一理由,對於原裁定已經詳為論斷說明之事項,再事爭論,或以不屬聲請再審理由之事項,漫指原裁定違法、不當。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蔡 彩 貞

法 官 邱 忠 義

法 官 何 信 慶

法 官 林 孟 宜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3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