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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742號

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林勤純王梅英李釱任吳秋宏莊松泉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742號

再抗告人
吳力維

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駁回其抗告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40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吳力維前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其復具狀向本院提起再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王 梅 英

法 官 李 釱 任

法 官 吳 秋 宏

法 官 莊 松 泉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742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