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12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412號
- 抗告人
- 陳士家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 年度台抗字第4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陳士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其復具狀向本院提起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