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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92號

加重詐欺等罪聲請移轉管轄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徐昌錦林恆吉江翠萍侯廷昌周政達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92號

聲請人
陳建成

上列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 年度審訴字第344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建成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110年度審訴字第344號受理中。惟按聲請人之住居所本於新北市,因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致本件加重詐欺等罪案件,由橋頭地院管轄。然聲請人又因他案,現已借提寄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且尚有眾多案件繫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其中新北地院110年度審訴字第548號與本件有相牽連關係,亦宜合併審判。而目前全國受COVID-19疫情影響,如本件由橋頭地院開庭審理,恐須南北往返借提,有促進疫情傳播,影響公共安全及消耗司法資源之情形,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6 條、第11條、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將本案移轉至新北地院管轄等語。

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依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固得聲請移轉管轄。但所謂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係指該法院依其環境上之特殊關係,如進行審判,有足以危及公安之虞者而言。本件聲請意旨所指防疫情況,法院可依「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相關規定辦理,聲請人非不可向橋頭地院聲請暫停提訊或依法聲請遠距視訊,尚非屬危及公安。又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同法第6 條第1、2項亦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所指2 案件未依上開程序辦理,即逕向本院聲請為合併審判而移轉管轄,於法不合,亦無理由。而其餘聲請意旨,亦不符移轉管轄之法定要件。

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林 恆 吉

法 官 江 翠 萍

法 官 侯 廷 昌

法 官 周 政 達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92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聲請移轉管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