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8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38號

違反藥事法等罪聲請移轉管轄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許錦印何信慶朱瑞娟劉興浪高玉舜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38號

聲請人
陳建志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藥事法等罪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 年度訴字第675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建志因違反藥事法等罪案件,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75號受理中(下稱本案)。又另犯與該案相牽連之詐欺案件,繫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10年度審易字第840號,為免數法院認事用法歧異,浪費司法資源,爰聲請將本案移轉管轄至桃園地院等語。

二、經查:

(一)案件由犯罪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被告所在地,係以起訴而案件繫屬於法院時被告所在之地而言。又此所在地之原因不論係自由或強制,在所不問,被告服刑或羈押之所在地法院自係有管轄之法院,縱經借提而暫時離開原所在之監所,因借提原因消減後,除另有其他事由,即應解還原監所,是被告經借提暫押他處時,原監所所在地之法院仍有管轄權。關於移轉管轄,依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於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該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得依職權或聲請由直接上級法院或再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該條第1項第1款所稱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例如該法院之法官員額不足或有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之事由,或因天災、人禍致該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等是。至同條第1項第2款所謂因特別情形,審判恐影響公安等移轉管轄原因,則係指該法院依其環境上之特殊關係,如進行審判,有足以危及公安之虞,或有具體事實,足認該法院之審判無法保持公平者而言。聲請人就上開移轉管轄之原因,於聲請時須具體載明,否則難認其聲請為有理由。

(二)聲請人雖聲請將本案移轉管轄至桃園地院審理,但未具體指明其是否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所定移轉管轄之原因,而其所稱係因避免司法資源浪費而請求移轉管轄等語,顯與法院有無管轄權及法律所定移轉管轄之原因無涉。又本件聲請人自民國109 年10月14日起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是聲請人所犯本案於110年4月9 日繫屬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時,雖經借提並寄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仍於同年4 月16日解返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復自同年10月1 日起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依前開說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此外,亦查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就本案之審理具有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所定應移轉管轄之原因。本件聲請人泛言避免浪費司法資源而聲請移轉管轄,於法自屬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何 信 慶

法 官 朱 瑞 娟

法 官 劉 興 浪

法 官 高 玉 舜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38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等罪聲請移轉管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