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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9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段景榕鄧振球楊力進宋松璟汪梅芬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92號

聲請人
張世欽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第三審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5363 號),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向本院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26 條第3 項規定,限於對本院之確定實體判決,以參與該判決之本院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張世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上訴字第4116號判決論處罪刑,因不服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確定。聲請人對本院程序判決,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為由,向本院聲請再審,核與上開規定不合,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又聲請停止刑罰執行部分,本院無從為審酌,應併予駁回。本件聲請再審既顯不合法,即無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之規定通知聲請人到場聽取其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法 官 鄧 振 球

法 官 楊 力 進

法 官 宋 松 璟

法 官 汪 梅 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92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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