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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85號

加重詐欺等罪執行指揮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徐昌錦林恆吉周政達林海祥侯廷昌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85號

聲明人
即受刑人
李偉寧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甲字第1769號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上開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

二、本件聲明人即受刑人李偉寧因犯加重詐欺等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1719號判決論處罪刑後,聲明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5891號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確定,上開判決主文內諭知:「上訴駁回」,並未實際宣示其罪刑之裁判,自非上開「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人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作成本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林 恆 吉

法 官 周 政 達

法 官 林 海 祥

法 官 侯 廷 昌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85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執行指揮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