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附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附帶民訴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1 日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台附字第28號上 訴 人 質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進男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被 上訴 人 丁于芳 許竹辰 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上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甚明。上揭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 二、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丁于芳、許竹辰均部分無罪、部分自訴不受理,因而就被上訴人等在原審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部分,維持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而上訴人對於該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猶提起本件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 法 官 王 梅 英 法 官 莊 松 泉 法 官 李 釱 任 法 官 吳 秋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