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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38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勤純莊松泉李釱任吳秋宏王梅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1138號

上訴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蔡麗清
上訴人
即被告
孫明傳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 年9 月30日第二審判決(110 年度上訴字第730 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3101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經比較新舊法,改判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論處上訴人即被告孫明傳(下稱孫明傳)修正前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刑,並諭知相關之沒收,固非無見。

二、按繼續犯,係指行為人以單一犯罪之意思及行為,持續地侵害一個法益,在法益侵害之狀態未除去前,該犯罪行為仍繼續進行,縱有數個繼續實行之行為,考量其違法內涵之一體性,在評價上仍然視為單一行為,論以單純一罪為已足;倘依客觀事證,可認其主觀之單一犯意已中斷,縱仍利用原繼續犯之狀態而為,尚難評價為單一行為,應認係另行起意,為不同之數行為,而以數罪論處。持有槍、彈罪,其持有之繼續為行為之繼續,屬繼續犯,亦即一經意圖犯罪而持有槍、彈,罪即成立,其犯罪之完結須繼續至持有行為終了之時為止。然而行為人若同時持有槍枝、數顆子彈(A 、B 部分),於持有行為繼續中,倘已經司法警察(官)或檢察官查獲其中部分槍彈(A 部分),行為人於遭查獲之際,其反社會性及違法性既具體表露,並有受法律非難之認識,應認其主觀上之單一決意及客觀上之繼續行為,俱因此而中斷,原繼續犯之犯行至查獲時即告終止。若行為人遭查獲後,猶再繼續持有其他尚未被查獲之子彈(B 部分),應認係另行起意,難謂其主觀上與查獲前之犯罪行為係出於同一犯意,為先前持有行為之繼續,自非屬同一案件。又案件起訴後,檢察機關就認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事實函請法院併案審理,該移請併辦公函,旨在促使法院注意,其性質非屬訴訟上之請求。倘法院審理結果,認該犯罪與起訴部分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因該部分未據提起公訴,應將之退由移送併辦機關處理,不得加以裁判,否則即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違法。

三、原判決事實欄記載:孫明傳於民國108 年9 月29日,在臺北市○○區○○路住處附近,其父孫道金(已歿)遺留之報廢機車內,尋得具有殺傷力仿半自動手槍製造,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槍枝1 支(含彈匣,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具有殺傷力子彈共8 顆(制式子彈1 顆、非制式子彈7 顆)《下稱A 槍、彈》,而基於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具殺傷力子彈之犯意非法持有;108 年10月1 日前某日,又向不詳成年人取得而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口徑9x19mm制式子彈5 顆、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mm 金屬彈頭非制式子彈2 顆《下稱B 子彈》。108 年10月1 日15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 號○○汽車旅館 000 號房為警臨檢,經孫明傳及在場人鄭宜綝同意搜索,當場查獲A 槍、彈;109 年10月24日23時1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孫明傳所駕駛000 - 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車廂夾層上方,經警扣得B 子彈(見原判決第1 、2 頁)。上情倘若無訛,似認孫明傳係於108 年10月1 日前同時持有A 槍、彈及B 子彈,並於108 年10月1 日經警查獲其持有A 槍、彈之犯行。則依前揭說明,孫明傳於108 年10月1 日經警查獲後,繼續持有B 子彈至109 年10月24日遭查獲止之犯行,在法律評價上,應認係另行起意,而為另一獨立之持有子彈行為,與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持有A 槍、彈之犯行,並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可言,該部分既未據提起公訴,而僅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函請原審併案審理,自不得加以裁判,原判決未將之退由移送併辦機關處理,遽與經檢察官起訴之部分併予審判,即有未受請求事項予以判決之違背法令。

四、檢察官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原判決上述違背法令情形,固僅屬原判決認定事實其中之一部,然已影響於全部事實之確定,本院認應就原判決全部撤銷發回更審。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莊 松 泉

法 官 李 釱 任

法 官 吳 秋 宏

法 官 王 梅 英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38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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