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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437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段景榕沈揚仁楊力進宋松璟汪梅芬

上訴人
潘宏韋
選任辯護人
魏志勝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858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636、754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由

一、本件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之規定,以上訴人潘宏韋上訴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訴,經審理結果,因而將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撤銷,就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犯行,改判量處有期徒刑4年。固非無見。

二、惟查: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於民國110年6月16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月18日生效,刪除原第1項後段「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之規定,並增設第2項但書及第3項之規定,其第3項係明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而立法意旨亦揭示:「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是以,倘上訴聲明未「明示」僅就判決之一部為之者,解釋上即應認上訴人係對於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俾符上訴人之利益及上訴聲明之本旨。所謂明示,係指上訴人以書狀或言詞直接將其上訴範圍之效果意思表示於外而言。如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程序進行中之言詞陳述,所為上訴聲明,並非明確表示僅就原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部分上訴,且其意思表示究否排除與該部分判決所由依據原判決之「罪」(包括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部分,尚有未明,為確定上訴範圍,第二審法院自應就此為闡明,以釐清上訴範圍是否包括第一審判決之「罪」部分。上訴人若未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為上訴,法院亦未予闡明確認,縱上訴理由僅敘及第一審判決之「刑」部分如何違法、不當,尚難遽認已明示僅就判決之刑為一部上訴,仍應認上訴人係對於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自應就第一審判決之全部加以審理,否則即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

㈡、卷查,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係於111年4月8日繫屬於第二審法院,已在上述修法後,關於在原審之上訴範圍自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規定。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111年2月14日之「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聲明為一部上訴,同年3月2日之「刑事聲明上訴狀」雖僅主張:其坦承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請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等旨,仍未明示僅就判決之刑之一部上訴之旨(見原審卷第11、17頁);又稽之原審筆錄所載,上訴人於審判程序期日並未到庭,其辯護人對審判長所詢「上訴範圍及上訴理由?」僅答以:「請求從輕量刑。(庭呈刑事辯護意旨狀一件)」,依所陳內容及刑事辯護意旨狀記載,似均未明確表示上訴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刑,提起上訴(同上卷第109、110、117至119頁),審判長亦未就此再予闡明確認,以使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明確表示其上訴範圍。依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顯未明示僅就判決之刑部分為上訴,自應認其就第一審判決關於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之罪、刑及沒收等,即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原判決認上訴人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本件上訴範圍只限於原判決之刑部分,因而僅就第一審判決之刑部分為判決(見原判決第1頁第20行以下至次頁第3行),未就第一審判決之全部加以審判,有已受請求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

三、上訴意旨雖未指摘及之,然此係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且上述違背法令之情形,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可據以為裁判,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沈 揚 仁

法 官 楊 力 進

法 官 宋 松 璟

法 官 汪 梅 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378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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