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6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吳信銘何菁莪梁宏哲蔡廣昇沈揚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162號

再抗告人
林政樫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96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法院於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之刑時,除應嚴格遵守刑法第51條所定方法為規範量刑之外部性界限外,其所定之執行刑,祇須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法。

二、本件原裁定以再抗告人即受刑人林政樫所犯如其附表(下稱附表)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刑確定在案。上開數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規定,經再抗告人具狀向檢察官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第一審法院因依檢察官之聲請,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考量附表編號1及4、3(2罪)、5(2罪)曾分別定之應執行刑,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7月,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外部性界限及法律授與裁量權目的之內部性界限。且附表各罪罪名並非相同、時間亦有相當間隔,尚非短期間多次犯罪之型態。況所為定刑之減刑幅度已屬優惠,因而予以維持,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三、再抗告意旨置原裁定已敘明之理由於不顧,猶執相同於原審抗告之理由,指稱原裁定維持第一審裁定所定刑期,未考量如附表所示各罪大部分已和解或賠償,及伊尚有另罪未及合併定刑,所定刑期未符恤刑原則,顯係過重,請予撤銷重新妥適定刑云云,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所指另犯之他罪既未經檢察官聲請,基於不告不理原則,自非本件定應執行刑所能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梁 宏 哲

法 官 蔡 廣 昇

法 官 沈 揚 仁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62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