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72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172號
- 再抗告人
- 陳辛業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檢察官聲請施以強制戒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 年12月1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 年度毒抗字第158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陳辛業因施用毒品案件,不服第一審法院准予強制戒治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乃再抗告人猶對原審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猶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 毓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