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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吳信銘何菁莪蔡廣昇莊松泉梁宏哲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7號

抗告人
陳立祥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0 年12月1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18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陳立祥對原審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9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所提出之再審證據一至四,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項第6款所稱之新證據,前曾以之聲請再審,經原審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裁定駁回確定,其係違反同法第434 條第3項規定,第4次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因認其聲請不合法,而予駁回,已詳敘所憑依據及理由。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仍執聲請再審之相同說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蔡 廣 昇

法 官 莊 松 泉

法 官 梁 宏 哲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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