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40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1740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黃朝貴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讚樓
- 選任辯護人
- 陳韻如律師
- 被告
- 東佶環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列一人
之代 表 人 吳振安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 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11年9月1日111年度台上字第1740號刑事判決主文欄第一項後段所載「參與人」,應更正為「第三人」。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原本前述文字之誤寫,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 毓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