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一、台 吳讚樓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檢察官等上訴案裁定更正。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5 日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1740號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黃朝貴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讚樓 選任辯護人 陳韻如律師 被 告 東佶環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上列一人 之代 表 人 吳振安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 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1年9月1日111年度台上字第1740號刑事判決主文欄第一項後段所載「參與人」,應更正為「第三人」。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原本前述文字之誤寫,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 毓 洲 法 官 林 英 志 法 官 蔡 憲 德 法 官 朱 瑞 娟 法 官 林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