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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43號

偽造文書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林勤純王梅英李釱任吳秋宏莊松泉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2043號

上訴人
鄧自立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894 號,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8943號,追加起訴案號:同

署108年度偵字第1762、12614、22321、23873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鄧自立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111年1月5 日合法送達判決正本至其住所之戶籍地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0樓所在之派出所寄存後,當日已由上訴人前往簽收領取,有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及○○00支郵務股移送○○派出所(分駐所)寄存送達訴訟文書詳情表附卷可按(見原審卷第347 頁、本院卷第51、95頁),其上訴期間,扣除在途期間2日,截至111年1 月27日業已屆滿,而該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四)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延至同月28日始行提起上訴到院,有其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頁),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王 梅 英

法 官 李 釱 任

法 官 吳 秋 宏

法 官 莊 松 泉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43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