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43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2043號
- 上訴人
- 鄧自立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894 號,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8943號,追加起訴案號:同
署108年度偵字第1762、12614、22321、23873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鄧自立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111年1月5 日合法送達判決正本至其住所之戶籍地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0樓所在之派出所寄存後,當日已由上訴人前往簽收領取,有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及○○00支郵務股移送○○派出所(分駐所)寄存送達訴訟文書詳情表附卷可按(見原審卷第347 頁、本院卷第51、95頁),其上訴期間,扣除在途期間2日,截至111年1 月27日業已屆滿,而該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四)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延至同月28日始行提起上訴到院,有其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頁),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