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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3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林勤純王梅英李釱任吳秋宏莊松泉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2431號

上訴人
曹有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1012號,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經原審審理結果,認上訴人曹有德有原判決事實欄記載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論以上訴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刑,及諭知相關沒收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得心證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尚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二、經查,證據之取捨與事實之認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不違背證據法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據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而法院認定事實,並不悉以直接證據為必要,其綜合各項調查所得的直接、間接證據,事實審法院本於合適的推理作用予以判斷,自為法之所許。且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揆諸其立法意旨,乃在依目前毒品查緝實務,施用混合毒品之型態日益繁多、成分複雜,施用後所造成之危險性及致死率均高於施用單一種類,為加強遏止混合毒品之擴散,爰增訂之。且本項係屬分則之加重,為另一獨立之犯罪型態,如其混合二種以上毒品屬不同級別,應依最高級別毒品所定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如屬同一級別者,因無從比較高低級別,則依各該級別毒品所定之法定刑,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準此,本罪著重在規定行為人所販賣之毒品種類是否為混合型毒品。原判決依憑上訴人歷次之自白,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職務報告、抖音通訊軟體截圖、微信通訊軟體截圖、查獲現場照片、扣押物品照片,暨扣案毒品含有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成分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檢驗鑑定書等證據資料,認定上訴人有本件販賣混合毒品未遂之犯罪事實,所為論斷及說明,俱有相關證據在卷可資佐證,悉與卷證資料相符。且查,扣案毒品咖啡包20包之其中19包均混合二種不同之第三級毒品,,有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0年5月4 日濫用藥物檢驗鑑定書可憑(見偵字第3913號卷第51至69頁),而此項事實並經原審於準備程序載列為不爭執事項,亦有該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52頁)。況於原審審判期日經審判長詢以「尚有何證據請求調查?」時,上訴人係答稱「沒有」(見原審卷第74頁)。是核以原判決據此認上訴人有前揭之犯罪事實,其採證認事並無違誤。上訴意旨徒稱伊並無相關製造毒品之背景知識或犯罪紀錄,亦無分辨毒品成分之能力知悉系爭毒品有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內容物,且未參與毒品製造過程,原審漏未調查上情,並納入量刑考量,遽為認定上訴人有本件犯行,顯有悖於證據法則及證據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云云。惟原判決係認上訴人犯販賣毒品罪刑,並非違犯製造毒品之罪,而本罪之成立亦非需以具有相關毒品背景知識或犯罪紀錄為條件。原判決依前揭證據資料,認本案事證明確,上訴人犯行堪以認定,並依其適法職權之衡酌,維持第一審所為刑之量處,核無上訴意旨所指違背證據法則、證據調查未盡等違法。上訴意旨置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於不顧,而於上訴本院始爭執其不知悉扣案毒品係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內容物,其客觀上亦無能力分辨該毒品之成分云云,洵非依卷內具體訴訟資料所為指摘,自不得認係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三、綜上,上訴意旨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漫事指摘,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王 梅 英

法 官 李 釱 任

法 官 吳 秋 宏

法 官 莊 松 泉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31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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