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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0號

加重詐欺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徐昌錦林恆吉林海祥侯廷昌周政達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310號

上訴人
林信志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0 年10月29日第二審判決(110年度金上訴字第54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60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 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林信志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0 年11月25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林 恆 吉

法 官 林 海 祥

法 官 侯 廷 昌

法 官 周 政 達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0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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