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83號

加重詐欺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徐昌錦林恆吉江翠萍侯廷昌林海祥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3183號

上訴人
楊佳萱(原名楊怡芳)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第二審判決(110 年度上訴字第2176號,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8791、30078、30563、3071

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認定上訴人楊佳萱有其事實欄所載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及與自稱「江均豪」、「林大姐」等成年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對其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陳王雪香等10人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決,改判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處上訴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各罪刑(共10罪),已詳敘其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三、刑罰之量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量刑合於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並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自不能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原判決關於量刑部分,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而為量刑,且已審酌其須扶養2 名未成年子女及雙親之家庭生活狀況等情狀,經核既未逾越法定刑範圍,亦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自屬裁量權之適法行使,尚難遽指為違法。上訴意旨謂其須撫養2 名未成年子女,請求從輕量刑,得以易服社會勞動云云,據以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之情形,徒就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暨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林 恆 吉

法 官 江 翠 萍

法 官 侯 廷 昌

法 官 林 海 祥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83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