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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5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許錦印朱瑞娟劉興浪高玉舜何信慶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358號

上訴人
陳俊价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葉庭瑜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第二審判決(110 年度上訴字第1385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175號,109年度偵字第758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陳俊价有其事實欄所載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刑。固非無見。

二、惟查:

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條例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係指被告具體提供「本案犯行相關毒品」從何而來之資訊,使調查或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據以破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而言。而數罪併罰案件,因其所涉及之訴訟客體有數個以上,各個犯罪事實彼此互不相屬,有無上開減輕或免除其刑寬典之適用亦應分別以觀,不得籠統為同一之觀察。縱該正犯或共犯因他故已於另案遭查獲,苟其被查獲之案情與被告供出之本案毒品來源無直接關聯,或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於該他案尚無確切之證據,足以合理懷疑該被查獲之人即為被告本案毒品來源之人,嗣由於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始因而查知該嫌犯關於本案毒品來源之事證,仍屬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被告自得依上開規定,獲邀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寬典。又有無上述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事實,攸關被告有無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適用,因立法者採取「必減」或「免除其刑」之寬典,法院並無不予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裁量權,自屬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所稱「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倘此項證據雖已調查,但若尚有其他必要部分並未調查,致事實仍有疑竇而未臻明白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仍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㈡上訴人就其持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來源,曾於警詢時供稱:其係於被查獲日即民國108年5 月22日凌晨1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中園路附近,向綽號「正明」之男子購入本件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0包(下稱本件毒品)等語(見108 年度毒偵字第3175號卷第17頁正、反面)。嗣上訴人於本案偵查中,另因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署檢察官於108年7月9日偵訊時,指證其係於108年5 月22日凌晨在李明憲位於桃園市中壢區中園路居住處,向李明憲購入本件毒品等情甚明,有同署108年度偵字第15837號該日偵訊筆錄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5、86頁),經同署檢察官偵查後,於109 年7月20日以同署108年度偵字第17398、23888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3647號起訴書起訴李明憲涉犯販賣本件毒品與上訴人之罪嫌,亦有該起訴書影本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91至93頁)。基此,上訴人似於偵查中即供出本件毒品之來源係李明憲,而李明憲亦因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與上訴人之犯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則李明憲究否為上訴人持有本件毒品之來源,且具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是否依據上訴人上開供述,因而查獲李明憲該次犯行?攸關上訴人本件犯行有無上開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適用,且上情係屬對於上訴人利益有重大關係之事項,而顯然於判決之結果有影響,並屬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基礎,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規定,原審自應依職權詳予調查釐清。乃原審對上情未為必要之調查及說明,自難昭折服,而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失。

三、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因原判決上述違法情形,已然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從據以自為裁判,應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判。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法 官 朱 瑞 娟

法 官 劉 興 浪

法 官 高 玉 舜

法 官 何 信 慶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58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