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5508號
- 上訴人
- 林秋合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1004號,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5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林秋合有其事實欄所載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子彈等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處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刑之科刑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補提理由書,是其上訴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作成本判決。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