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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80號

公共危險等罪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李錦樑蔡彩貞林孟宜吳淑惠錢建榮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180號

抗告人
陳志賢

上列抗告人因公共危險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96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陳志賢因公共危險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0 年度交聲再字第19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抗字第1967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後,復對此提出「最高法院刑事裁定抗告狀」

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蔡 彩 貞

法 官 林 孟 宜

法 官 吳 淑 惠

法 官 錢 建 榮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80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罪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