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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52號

殺人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徐昌錦林恆吉林海祥侯廷昌江翠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452號

抗告人
NGUYEN THANH LUAN(中文姓名:阮成倫)

上列抗告人因殺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58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本件抗告人NGUYEN THANH LUAN (中文姓名:阮成倫)因殺人案件,經原審法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4203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下稱原確定判決;抗告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4659號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序予以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 款規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如原裁定理由欄所載。原裁定意旨略以:原確定判決係依憑抗告人之供述、證人阮友方、陳氏莊、武文俊、劉伯享、黃文期之證述、第一審及檢察官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筆錄、錄影畫面截圖、相驗屍體證明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內政部警政署鑑定書、扣案水果刀等相關證據資料,綜合研判,認抗告人有殺害被害人張英俊之犯行;又抗告人聲請再審意旨所執其僅持刀刺被害人大腿,並無刺其心臟之舉,僅具傷害犯意;另武文俊亦有持刀,應予追查等節,乃其於第一審所持之辯詞(抗告人嗣於原審法院為認罪之陳述),業經論駁在案,難認係未及調查審酌之新事實。況抗告人手持刀械,與范文強等人一起攻擊被害人,被害人旋倒地不起,武文俊則係攻擊阮友方,且未見持刀;而扣案水果刀上之血跡,亦與被害人DNA-STR 型別相符等情,亦有前揭勘驗筆錄、錄影畫面截圖、內政部警政署鑑定書可徵。另被害人胸部所受致命傷之刺入方向,亦與抗告人案發時以右手高舉攻擊被害人之方向、角度相當,更足見抗告人曾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再依抗告人所為其不記得刺對方幾刀之供述,亦可徵其於行兇過程中,除造成被害人胸部致命傷外,於被害人閃躲之際,亦造成其右大腿受傷,並無抗告人聲請意旨所指不合邏輯之處。至抗告人所執其不認識被害人云云,亦難據此認定其不具殺人之不確定故意。因認本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而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僅供述刺被害人之大腿,未稱刺其心臟;且監視器亦未攝得抗告人持刀攻擊被害人之畫面,並無證據證明被害人之致命傷為抗告人所致。原裁定卻以臆測之詞,認定係抗告人所為。又依抗告人僅刺被害人大腿,更徵抗告人僅係傷害犯意。再者,依相關證人之證詞,當場尚有其他刀械,另抗告人並未稱該刀械為何人持有,原裁定卻謂係武文俊持有,並以此錯誤認定指駁抗告人之質疑,未加以調查。且亦未依抗告人之聲請當庭播放監視器錄影檔案,均有調查未盡之違法云云。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 款所稱新事實或新證據,除須具有未判斷資料性之「嶄新性」外,尚須具備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而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之「顯著性」特性,二者先後層次有別,且均不可或缺,倘未兼備,自無准予再審之餘地。基此,再審聲請人所提出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是否具有未經原確定判決就其實質之證據價值加以判斷之嶄新性,自應先予審查。如業經原法院審酌,無論已否採納,即不具備嶄新性之要件,自毋庸再予審查該證據是否具備顯著性。且該新事實或新證據,須確實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更有利之判決,方能依該條款准許再審。至聲請人所提出或主張之新事實、新證據,若自形式上觀察,核與原確定判決所確認之犯罪事實無所關聯,抑或無從動搖該事實認定之心證時,當無庸贅行其他之調查,自不待言。

經查:抗告意旨並未針對原裁定駁回其聲請之論述,如何違法或不當,為具體指謫,且查抗告意旨所指被害人之致命傷非其所為,其無殺人犯意等各節,無非係置原裁定已明白論敘之事項於不顧,而對於原確定判決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重為爭辯,漫事指摘。又抗告人於原審訊問時,明確供稱另把刀是武文俊所持等語,則原裁定此部分之論述,自無違誤可指。又抗告人於原審並未聲請勘驗監視器錄影檔案,原審未為調查,亦無違法可指。況其指摘原審未調查之證據,或業經原確定判決審酌,或無從動搖該犯罪事實認定之心證,自無贅行調查之必要。綜上,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法 官 林 恆 吉

法 官 林 海 祥

法 官 侯 廷 昌

法 官 江 翠 萍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52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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