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7號
- 抗告人
- 陳立祥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0 年12月1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18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陳立祥對原審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9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所提出之再審證據一至四,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項第6款所稱之新證據,前曾以之聲請再審,經原審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裁定駁回確定,其係違反同法第434 條第3項規定,第4次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因認其聲請不合法,而予駁回,已詳敘所憑依據及理由。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仍執聲請再審之相同說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