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31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31號
- 聲請人
- 林郁婷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1 日第三審判決(111 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26 條第3 項所定情形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當事人對於下級審法院實體判決之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為該下級審法院之實體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下級審原審法院管轄。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林郁婷前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110 年度上訴字第3397號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 395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該判決在卷可稽。再審聲請人就其前揭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再審,自應以原審法院上開刑事實體判決作為客體向原審法院為之,始為適法。惟聲請人竟對本院所為之上述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依上述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文主。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 毓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