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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附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請求損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
    何菁莪何信慶劉興浪黃潔茹朱瑞娟

  • 當事人
    游月碧柳家承文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台附字第10號上 訴 人 游月碧 被 上訴 人 柳家承 羅心怡 梁宇恩 典藏人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竹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詐欺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上字第3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經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柳家承、羅心怡、梁宇恩無罪之判決,因而對於上訴人游月碧所提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亦維持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前述刑事判決既未經合法上訴第三審,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 三、依上所述,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何 信 慶 法 官 劉 興 浪 法 官 黃 潔 茹 法 官 朱 瑞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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