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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台附字第14號

違反著作權法損害賠償附帶民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李錦樑蘇素娥錢建榮林婷立周政達

上訴人
威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政權
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被上訴人
呂鴻鵬
被上訴人
智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正裕
被上訴人
花再發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不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上字第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

又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全文尚未施行)第2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原判決係撤銷關於被上訴人即被告呂鴻鵬部分有罪部分之判決,改判此部分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並維持第一審關於諭知不受理部分之判決,駁回檢察官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因而撤銷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關於不利於呂鴻鵬部分之判決,改判駁回上訴人威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對呂鴻鵬部分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維持第一審關於駁回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智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花再發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關於檢察官對於第二審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382號)。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周政達

書記官 黃秀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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