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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2416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蔡彩貞梁宏哲周盈文林庚棟莊松泉

上訴人
林殷全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3952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3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林殷全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2年3月6日具狀提起上訴,然未敘述理由,有卷附刑事上訴狀可按,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判決前仍未補提理由書狀,自非合法。是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彩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莊松泉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416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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