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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2794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李錦樑周政達錢建榮林婷立蘇素娥

上訴人
王紹安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3974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19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已逾上述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王紹安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2年4月12日提出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之理由,僅載「上訴理由後補,後補原因為申請法扶程序進行中,且本人家中有未滿12歲子女」」(見本院卷第41-43頁),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前述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蘇素娥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94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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